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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兵财教〔2023〕116号)

编辑:艾力海木 发布时间:2025-07-24 点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兵团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兵团转移支付资金和兵团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落实兵团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及兵团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高等教育阶段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免学费资金、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免教材费等;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免教材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兵团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指导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学生资助资金绩效财政评价工作。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师市(学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兵团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兵团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兵团全日制本专科生,具体名额由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年。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兵团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兵团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兵团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兵团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面不低于全兵团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专科生资助面不低于全兵团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具体资助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兵团全日制研究生,具体名额由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年。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兵团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

(六)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由兵团本级财政和高校

共同出资,奖励兵团全日制研究生,兵团本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35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5500元/生·年的标准,在校学生数的40%给予支持。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兵团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兵团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兵团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兵团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范围为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二)国家免学费。资助范围为具有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四)免住宿费免教材费。资助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和自治区边境县、脱贫县、兵团其他边境团场就读于兵团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资助标准为900元/生·年,其中,免住宿费600元/生·年;免教材费300元/生·年。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免学杂费。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所有学生和其他师市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各师市免学杂

费标准按照学校收费许可证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兵团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南疆四地州兵团师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比例原则上为100%;兵团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结合兵团实际,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核定其他各师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比例,并适当向脱贫区域和民族区域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免教材费。资助南疆四地州兵团师市普通高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资助标准为670元/生·年。

第九条以上各类资助政策标准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兵团的相关要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各师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差别化确定资助比例,进行资金测算。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兵团高校的本专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由中央、兵团本级财政共同分担。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由兵团本级财政和高校共同承担,中

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兵团基层单位就业的,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兵团所属高校应届毕业学生到兵团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承担,其他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所需资金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执行。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中职免住宿费免教材费政策实施后,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向享受政策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教材费,教材费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学校用财政核拨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弥补。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免教材费所需资金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执行。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

标)下达兵团后,兵团教育局原则上10个工作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报批后,兵团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绩效目标一同分配下达至兵团直属学校和各师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师市财政局、教育局应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承担的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兵团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六条兵团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七条兵团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严格落实责任制,制定

本校各类资助资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各类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兵团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应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兵团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者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师市(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

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师市财政、教育部门和兵团直属相关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兵团军事部参谋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兵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兵团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兵团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由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兵团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名额分配至各高校。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每年9月1日前,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财政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核。每年12月31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件2:

兵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兵团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兵团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兵团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至各高校。在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每年9月1日前,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财政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按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的原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件3:

兵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兵团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兵团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至各高校,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每年9月1日前,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件4:

兵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兵团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结合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国家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高校。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须的学科(专业)倾斜。各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每年9月1日前,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每年11月5日前各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核。每年12月31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5:

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由兵团财政和高校出资设立,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兵团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兵团各高校符合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生人数,结合兵团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高校名额。

第六条每年9月1日前,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

将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兵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兵团财政局、教育局备案。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须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各高校应建立健全与在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各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该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各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2月31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兵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兵团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6:

兵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兵团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三条兵团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条每年9月1日前,兵团财政局、兵团教育局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12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

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件7:

兵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受助年限

第五条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间。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

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师市级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市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师市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师市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审核,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兵团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师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师市级征兵办收回。各师市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

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兵团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件8:

兵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兵团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兵团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兵团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到兵团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兵团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其学费由兵团本级财政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工作单位地处各师市辖区内团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包含企业),包括团场机关各部门、连队、中小学、幼儿园以

及教育、扶贫、民政、司法、公安、气象、水文、地震、草业、林业、畜牧业等基层第一线部门。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兵团所属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兵团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兵团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兵团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八条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兵团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本人向所就读高校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兵团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学生本人向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承担。其他省份非

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教育领域兵团与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1〕3号)规定,按照“谁用人谁资助”的原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确认为师市财政事权,由就业所在师市承担支出责任。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毕业高校递交《兵团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1)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材料。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三)各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次年的6月底之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汇总表报送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审核。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定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必须在每年的7月20日之前向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见附2)。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

理部门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学费代偿汇总表》(见附3)报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在当年的8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及代偿经费额度。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将所需经费列入次年预算,经兵团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各高校,由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次年的7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的代偿资金打入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反馈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

第十三条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按实际基层就业年限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师市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9

兵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兵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部门,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后,联合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严格按照申请条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兵团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兵团教育部门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完成国家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件10

兵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兵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师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兵团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件11

兵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资助具有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兵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兵教发〔2019〕24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2:

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免教材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兵团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住宿费免教材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南疆四地州生源及自治区边境县、脱贫县、兵团其他边境团场生源就读兵团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住宿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经费,是学校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将资金管理纳入学校的总体预算。

第三条免教材费补助资金用于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课本等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住宿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学生宿舍的建设、修缮、水电、取暖等,不得用于教师福利待遇、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上报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及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附件13:

兵团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南疆四地州兵团师市所有学生和其他师市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各师市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兵团教育局确定。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件14:

兵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南疆四地州兵团师市(一师、三师、十四师)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其他各师、兵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兵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兵教发〔2019〕24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兵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兵团教育服务保障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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